2015年11月30日,市政府印发《威海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威政发﹝2015﹞25号),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2013年10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威海市休闲渔船暂行办法》(威政发﹝2013﹞5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现就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我市是渔业大市,海洋机动渔船1.5万余艘,从业人员50多万人,渔业产量、产值、渔民收入等多项指标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多年来,传统渔业经济发展,在提供丰富水产品同时,也给近海渔业资源带来沉重压力,渔民增收越显困难。改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渔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渔民转产转业势在必行。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省政府“海上粮仓”省厅“渔港经济区”、“依港管船”、市政府“蓝色休闲之都、世界宜居城市”等建设与规划,为我市休闲渔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文化消费意识的增强,为休闲渔业长远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我市休闲渔业刚刚起步,休闲渔业船舶是休闲渔业活动的重要载体,亟需出台办法进行规范和管理。只要严格管理、因势利导、扶持发展,休闲渔业必将成为我市“休闲之都”的一道靓丽风景。
二、《办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7章39条。第一章总则。说明《办法》制定依据,界定《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休闲渔业活动的概念以及休闲渔业各相关政府与部门的职责与协调。第二章经营单位管理。主要对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第三章船舶及船员管理。对休闲渔业船舶配置、船员培训持证上岗等作出明确规定。第四章码头和签证管理。要求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专用码头”和港湾进行停泊和避风。渔港监督部门在“专用码头”设立签证点,确定专人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将休闲渔业船舶安全纳入渔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规定了休闲渔业船舶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市政府及沿海镇政府应根据各自实际制定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对违法本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监管部门,据违规情节可处以“200元至2万元”罚款、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规定本办法的解释机关是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本办法的起止日期。
三、休闲渔船管理与其他渔船管理相比有什么新特点?
一是突出休闲性。休闲渔业船舶,顾名思义就是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办法》第三条,对休闲渔业活动作出解释,休闲渔业活动是指利用渔业船舶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垂钓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突出的是休闲性、娱乐性的渔业活动。
二是强调安全性。休闲渔船通常是载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相比其他渔业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在安全管理方面更严格一些。办法要求,各区市政府牵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将休闲渔船安全管理纳入渔业安全生产救援体系;渔业船检机构按规定核定承运游客人数;休闲渔船安全设施配备方面,按要求需设置防护网、防护栏,每位游客应有1个固定座位;为每位游客配备1件救生衣,为儿童配备儿童救生衣;每舷应当至少有1只带救生浮索的救生圈等。在停靠码头方面,《办法》提出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所在区市渔港监督机构确定的专用码头上下游客。
《办法》同时提出,休闲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区域距庇护地不得超过5海里,最大风力不得超过蒲氏5级,船长小于12米的休闲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区距庇护地不得超过3海里。
三是经营统一性。《办法》第七条规定:“休闲渔业船舶应当由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负责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游客安全须知,培训休闲渔船安全员,清点上下船游客人数,维护休闲渔业码头秩序,建立安全运营档案等。
四是管理特殊性。休闲渔业是一个新兴产业,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牵涉多个部门,具有特殊性、多重性等特征。《办法》第六条,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休闲渔业船舶管理,渔政、渔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监督,交通运输、安监、旅游、海事、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休闲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休闲渔业船舶应符合哪些条件?休闲渔业经营的主体有哪些?
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要“证书齐全有效”(就是应具有合法有效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捕捞渔业船舶应当持有捕捞许可证书);二是符合国家和省休闲渔业船舶检验规定;三是木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0年,钢质渔船船龄不超过15年,玻璃钢渔船船龄不超过20年;四是船长不小于8米,主机功率不小于14.7千瓦,设有甲板;五是配备符合从事休闲渔业活动要求的船员;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办法规定,休闲渔业舰艇应当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法人单位统一组织经营。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安全责任,不能以个人名义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
五、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
考虑到我市沿海环境、气候等因素。《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休闲渔业船舶从事休闲渔业活动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31日,其他时间不得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办法同时规定,休闲渔业船舶应当在能见度(3000米以上)良好的白天从事休闲渔业活动,单航次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六、违法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有哪些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休闲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无以下罚款。
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以下条款,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的;
(五)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